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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服装制版师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服装制版师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服务和培养优秀服装制版师队伍,推动和振兴我省服装业的高质量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由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报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一)在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发展规划;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立法的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专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服装行业服装制版师整体素质;

(三)举办相关专业赛事,开展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组织和培养本专业制版师,推动本专业内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优秀服装技术人才;

(五)推动本专业科技创新、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本专业中的整合应用、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升本专业两化深度整合和综合应用水平,推进本专业向服务化、智能化发展。

(六)依托协会《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管网》,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传递各种专业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专题研究和市场预测工作,为本分会的会员企业和服装技术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加强本专业在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优秀服装制版师力量和技术,努力提高我省服装行业服装制版师的整体水平;

(八)开展有益于本专业及社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协会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专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分会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分会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社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本分会的意愿;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从事服装行业制版、科技、教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生产经营者和从事服装行业制版、科技、教育并对本专业有贡献的知名人士,承认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和本分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申请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本分会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本分会吸收为会员。

会员退会需按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分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信息,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本分会提出对服装技术方面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本分会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的资料可在本分会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本分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本分会会员不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享有平等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声誉;

(二)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本分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服装制版等方面问题;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不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应当接受本分会根据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业内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经惩戒拒不改正的,经本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报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本分会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聘请本分会顾问;

(六)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由协会会长提名,分会会长和副会长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任职,任期五年。分会会长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分会副会长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分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交分会会长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劳保待遇等由分会秘书长负责制定方案,报分会会长会议审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不设专门财务人员。本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协会票据,本分会的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筹集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受协会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涉及分会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分会理事会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分会的注销,由分会理事会提议,分会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分会注销后,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2023年6月11日第三届服装制版师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