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团体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GAR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GIA)。

第三条 本团体是依法由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服装服饰、时尚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新时代、新经济形势下,以振兴和发展浙江服装行业为使命,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和自律”职能,支撑政府决策,代言产业利益,协同产业创新,竭诚为推动本省服装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拟定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推动行业科技创新,促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行业中的融合应用,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和综合应用水平,推进行业向服务化、智能化发展。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业领域相关标准的立项、制(修)定、及宣贯工作;经有关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及科研等项目的鉴定工作。全力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价值体系,提升产品品质。

(四)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编制出版内部信息期刊,促进信息交流。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对本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服装产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

(六)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业相关研发、生产、管理、技术、供应链、市场、人才及跨界合作等各类服务工作,举办时尚周、专业性展会、招聘会、学术会议、论坛、专业赛事、展演、行业培训等活动。

(七)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组织参加国际性专业活动,推动产业全球资源配置和国际化布局;加强与中国服装协会、各地服装协(商)会及国外同行业组织和相关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省际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设现代服装产业文化体系,打造以不断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代表的本省服装行业新文化,推动行业的文化自信,为产业注入中华文化新内涵,提升产业软实力和时尚话语权。

(九)推动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强化企业责任价值理念,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设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从事服装服饰、时尚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协(商)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从事服装设计、生产、行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参加本会的正式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享用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向本团体提出对行业重大共性发展问题的建议、意见;

(五)有提请本团体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报表;

(三)在本团体组织下参与关乎行业战略、协同发展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作为团体会员之一的地方协(商)会免缴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未经许可,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团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退会:

(一)企业停产、破产或不再从事服装相关业务;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人会员调离本省;

(四)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本团体名誉顾问、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服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会员中选拔。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本团体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章程的情况。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会的产生及性质:

本团体根据相关会员的要求,由理事会决定成立分会。分会是本团体的下属分支机构,为相关专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分会的工作条例等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和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