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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设计师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设计师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服务和培养优秀服装设计师队伍,推动和振兴我省服装业的健康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分会由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报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杭州市环城北路177号7号楼101室。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一)在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发展规划;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立法的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专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平等竞争,提高服装行业设计师整体素质;

(三)举办各类专业赛事,推荐和参与本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组织和培养本专业设计师,推动本专业内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优秀设计师人才;

(五)依托协会《中国服装产业网》,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传递各种专业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专题研究和预测工作,为本分会的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加强本专业在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优秀服装设计师力量和技术,努力提高我省服装行业设计师的整体水平;

(七)协助协会组织有益于本专业及社会的其他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协会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专业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分会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本分会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社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本分会的意愿;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依法从事服装行业设计、研发、以及与服装行业有关的科研、教育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地区服装设计师队伍发展的个人,或相关的设计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服装行业设计、科研教育,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服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的各项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和本分会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申请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本分会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本分会吸收为会员。

会员退会需按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规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分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信息,享用本分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本分会提出对服装等设计方面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本分会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的资料可在本分会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本分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本分会会员不论团体会员和个人,均享有平等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本分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服装等设计方面问题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不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应当接受本分会根据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业内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经惩戒拒不改正的,经本分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

(三)听取和审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由秘书处筹备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报协会批准。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由协会会长提名,分会会长和副会长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一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任职,任期五年。分会会长领导本分会日常工作,分会会长不能正常领导分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分会副会长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分会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组成分会会长办公会议,是分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分会的重大工作决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分会在分会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聘任,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会秘书长提名,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聘任。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分会会员大会和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二)完成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完成协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本分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劳保待遇等由秘书处负责制定方案,报分会会长审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不设专门财务人员。本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协会票据,本分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除按会费总额的15%上缴协会外,其余85%的会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由本分会实行专款专用,并受协会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涉及分会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并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会的注销,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分会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并由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会注销后,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1年12月26日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